性騷擾相關討論裡面,有一個爭執點非常麻煩,就是「主觀感覺」這件事情。
簡單說,一方面可能覺得這是「習俗」、「非刻意」、「不小心」、「根本沒注意到」,甚至「這樣做是禮貌」。(當然這後面還扯到歷史文化怎樣累積的,有沒有可議之處?如何「往好的方向」改變之類。)
一方面則是「我覺得」、甚至是「我事後覺得」,乃至於「被人家講一講之後我開始覺得」。(這當然又會扯到如何尊重每個人的多元背景,以及每個人的「我覺得」有多麼不可靠的問題。)
再來則是事發當時雙方的反應,可能若無其事、受到驚嚇、反抗,甚至當下根本是欣然接受。
對,很多人會說某方面可能礙於權力、社會制約所以有著不同反應,這當然「也是一種可能」,但並不因此「全然無誤」。
這時候往往很多人會跳出來說性騷擾應該適用有罪推定,以當事人主觀意願為準……
先不管這種論點有多智障(對,我不管你多委屈,如果你否定無罪推定原則你就是智障),總之不少人在「自覺走頭無路」的情況下認同這種觀點,但這恰好跟他們最痛恨的人一模一樣,反正覺得自己就是對的,但如果人家自覺沒有騷擾,那騷擾就不成立,也沒有受害者的存在,憑什麼說受害者的感受最重要?沒想過被你冤枉的人這時就是受害者,你說他的感受最重要喔!
所以當你論性騷擾這個「犯罪行為」的時候,搞清楚一分證據說一分話,當事人感受只是其中一種參考資料,而且還是不大準確的標準,因為那種事後回想或者受其他人影響的「當下感受」非常不準。
但各種暴力行為,其實人類都會有立即閃躲的反射行為,我說過非常多次,人類最希望的是「壞事不要發生」,所以發生壞事的時候,「當作若無其事」其實是最常見的反應之一,性騷擾只是其中一種「壞事」。
所以「事後才覺得不對勁」其實還滿常見的,所以事後回想的確代表某種真實性,但我上面說過,事後回想的感受被刪改、置換、加油添醋其實也同樣非常常見,這也造成在判罪的時候的確有很大困擾,實務上處理性騷擾案件的確很多這種麻煩事,因為有太多那種前後兜不隴的問題(至少我就碰過為了要求「被資遣」就說被性騷擾的案子,而在每次訪談中那種「事發當下」感受卻來越鮮明的例子更是常見到不行,你完全分不清楚「事後情報」對他造成多少影響甚至誤導)。
好,我們先不談犯罪的部份,單純就「不爽」來談好了……
其實談不下去,因為根本不單純。
先說身體界限好了,其實現在很多人講到身體界限,根本是連碰都不能碰,連不小心碰到都不行,老實說這比較像TD(觸覺防禦),已經是病態了,偏偏這種人的論點很強勢,非常獨裁專制,其實完全走他們最厭惡的所謂父權路線,這真的很好笑就是了。
但別誤會,我自己其實也是認為身體界限就是連碰都不該碰的人,差別在於我不喜歡碰人家,也不喜歡被人碰,但我不會因此就覺得人家碰到你都是別有意圖,因為這叫病態,有被害妄想。
要知道,這種人其實才是最不尊重他人主觀意願的人,其實他們心目中的主觀意願只有他自己的 — 去看很多死刑愛好者也是這樣,如果有人不符合他們心目中的受害者形象他們會因此起乩抓狂。
如果人家覺得沒關係,他們就會說這是在壓力下的陳述。如果人家覺得這沒什麼,他們就說這是被馴化的結果。
對不起,你們說的都是一種「可能性」,這一點倒是沒錯,但真的就只是一種「可能性」,這些人卻把他當成真理,這就是病態。
可悲的是,目前這類討論,大多被這種病態觀點佔據,結果就是他們跟「他們主觀認定的性騷擾行為人」,其實呈現完全一樣的心理特質,全都是不尊重人的表現。
他們自己正在變成加害者,而且理由充足,非常父權的表現。
對,重點就在於「不尊重人」,這種人完全否定每個人有自己不同背景下養成的感受、不能尊重不同的人的確有不的感覺與界限、更否定這世界上的確有「意外」這件事情,也不覺得人可能會有「衝動」(在此為中性陳述)的行為,他們只要求大家想的必須一樣,根本神經病,跟塔力班一個模樣。
更糟的是,他們這種病態反應其實會嚴重壓抑真正受到性騷擾的人公開陳述的意願,因為這種病態表現出來的是很直接的暴力,只會帶來不安,你去任何輔導中心都會告訴你這樣很不好,完全無助於解決事情。
當然,我不是說性騷擾只要加害人主觀認定不是就不是,而是法律上這件事情需要司法認定,而在非法律層面,真的就只會各說各話,而在這種情況下,「雙方」當事人的主觀認定我們都只能「聽聽」,至於你要站在誰那邊就看你自己感覺或交情,看起要相信誰,但給清楚你並非當事人,起乩抓狂除了把事情搞砸搞僵以外一點好處也沒有,當然如果你覺得小粉紅式的叫囂可以抒壓你就去做吧!
至於「疑似」加害者這邊,其實「問題一樣」,就是「尊重」這件事情而已,簡單說就是不要隨便去碰人家,尤其在這個文化多元複雜交流的年代,「通通不要碰」其實是最佳原則,畢竟我見過那種單純握手,卻被對方認定「握的時候手指有摳一下刻意摸我」這種性騷擾指控,真的不知道要怎麼解釋,至於「盯著看不舒服」更是完全死無對證。
我不知道你有怎樣的成長文化背景,總之對你身處的環境保持警醒是必要的,歐美或許習慣摟摟抱抱,在台灣你就是安分一點,這沒有哪邊比較高級的問題,單純就只是不同文化,也的確很多自為歐美高級所以喜歡把那套搬過來的人,這時候你被「誤會」也真活該了。
你為何我不提「故意」性騷擾的人?對不起,事情不是這樣看的,從沒有「故意」性騷擾的人,這些人永遠都有理由合理化自己行為,所以你罵「故意」性騷擾的人,會永遠指責不到他們,因為他們壓根不覺得自己有哪裡不對,跟那些主觀認定別人有罪的人一樣 — 我再說一次,他們是一樣的人。
而「疑似」受害者,我只想說,你的主觀感受的確很真實,但也同時可以被控制,你要怎麼想我尊重你,但要做出指控則是另一回事,更何況你必須知道這世上本來就有意外、誤會之類狀況。你的不爽的確很真實,但究竟只是一種感覺,而自己的感覺最終永遠只能自己處理(除非你有信仰,當然某些狂妄的人會覺得不需要信仰 — 但這種人其實是信仰自己 — 所以說很狂妄,連父權主義者都不見得會這麼狂妄)。
如果你覺得受害,要反擊也好,不反擊也好,只是找人訴苦處理情緒也好,總之你要怎麼做我們都尊重,只是自己拿捏距離,如果只是自己消化,你要怎麼想其實都可以,也沒人管得著。如果只跟親近的人訴苦,那也可以,基本上大家都會挺你,是否誤會影響較小,反正大家都會安慰你。
但如果是公開反擊,需要的種種證明你得準備好,不然他人給予的支持總有極限,尤其互相都認識的話。
至於打算吞去,並不因此就比較委屈,那只是你處理人生的方式之一,畢竟不被負面經驗控制未來也是一種應對手段,那種一輩子放不下的例子也不是沒看過。犯下並不叫放任邪惡,而是很多案子本就很難真正釐清,死抓著不放或者硬要有罪推定,那是在處罰自己而已。
實務上接過的案子,有那種「我覺得可能為真」,但在法律上根本無法成立的案子。也有「你們根本各說各話」,實際上可能真的就只是誤會或意外的案子。當然還有「罪證確鑿」,怎樣都賴不掉的案子。但老實說數量最多得是第一種,而且那個「我覺得」其實也很可能只是因為我聽比較多「疑似受害者」的陳述所以相信他,然後「疑似加害者」看起來不像好人……
實際上我也的確碰過相反的狀況,「疑似受害者」看起來不大像一般觀念裡的「會想碰的對象」(好的,我承認這是外貌羞辱,但連委員會都這樣私下講),而那個「疑似加害者」,看起來像是好人……
只能說,身為第三者,對受害者表示同情是一回事,但對加害者如果你要予以譴責,最好搞清楚界限,因為你其實什麼都不知道,不要那麼不負責任,因為不管是性騷擾還是誹謗都是犯罪,別以為性騷擾就比較了不起就可以胡亂指控啊!
以下給不同角色不同建議:
對於「自認受害者」:
- 你的感覺是真實的,這一點絕對給予尊重,但你的經驗卻不見得是毫無疑問的。這裡不是要你自我懷疑,而是告訴你,你沒有做錯什麼事情,但發生不幸跟你有沒有做錯事情其實很可能沒什麼關係,太執著於原因是沒必要的(我沒說不用思考原因,是說不要執著)。
- 我們鼓勵揭露自身感受,但也要提醒每個人的感受都有差異,要每個人無條件接納是不可能的,除非是在治療室由專業人員會談,不然面對外界,尤其是網路,真的不要以為大家都會順你的意思(其實在治療室更會遇到不順你意的狀況,因為順著困境更會更陷入困境,只是治療師會想辦法引導與改變你的思考路徑,不會直接衝擊)。
- 請對於法律與經驗判斷的界限做好準備,人類是有極限的,就算法律上不構成案件,不表示對方就沒錯,也不用因此覺得就是自己有錯,重點在於法律本來就不是用來報仇的,如果不能理解這一點,受害的會是自己。
- 請永遠記得你的感受對你是有意義而且真實的,但對別人則否,在他人只能得到不完整資訊的狀態下,絕不要期待他人能給你符合你希望的反應,更別提你希望的反應不見得就是好的,你是受害者不代表你希望的就是對的,這完全是兩回事。
- 受害者最重要的是逐漸把角色變成「前」受害者,一直陷在受害者裡非常不健康。網路上多得是曾經受害卻用現在式討論的人,我不否認你的經驗帶來痛苦,但陷在痛苦中沒有成長卻是你的問題所在,我對這個有憐憫與惋惜,但可不會同情。
對於「第三者」:
- 你可能跟當事人某一方有交情,或者立場偏向某一方,或者是完全無關的第三人,這都沒問題,但請記住一個重點,「疑似受害者」的「情緒」是真實的,我們要給予尊重,支持與安慰都是可以做的事情,但不要做多餘的事情,尤其是「幫人家討回公道」絕對是大忌。
- 「疑似受害者」如果有「要別人幫忙討回公道」的要求,請記得先確認有沒有相關證據,不要直接跳下去,請永遠記住同理心的運用天條是「清楚理解自己不是當事人,避免陷入相同情緒」,這是很多人誤會的地方,因為人家陷入情緒中需要求助,你跟著陷入只是加倍麻煩,沒有幫助反而有害。
- 如果事實呈現出來是雙方各說各話,你要相信那一邊是你的自由,但請記得你的相信不等於事實,尤其是那種非故意不小心的案件,往往兩邊說詞都是真實的,兩邊沒有誰犯錯,你偏那一邊其實都只是在添柴火。
- 請記住唯有抽離情緒去討論,才能營造友善環境,別以為所謂力挺有幫助,因為那代表會引起對方陣營加大力道的攻擊,就連罪証確鑿的案件都會如此,遑論比例最高的模糊案件,不是說要避免帶情緒去幫助你挺的人,而是幫助他避免更多負面情緒的進一步影響,這一點在網路時代更重要,心裡輔導絕對會要求先斷網路,因為絕大多數負面攻擊會來自於網友自動自發聲援引起的反擊,真的不要當豬隊友,尤其是那種雙方權力差異很大的時候更是如此。
- 要知道受害案件專業人士都是靜靜在處理的(所以常被誤會沒人處理),我們最討厭的就是那些自以為很懂的豬隊友亂搞,尤其是那種自己為有類似經驗的,我只想說你們的經驗就是因為沒有好好處理所以才會成為心中的苦毒,就別出來毒害別人了。
- 如果你比較認同「疑似加害者」的說詞,這當然也沒問題,誤會,甚至刻意陷害的案件也不是沒見過(比例雖然不高,但見報率卻很高,因為比較罕見有新聞性的緣故),而且法制越完善,老實說這類問題數量也會越高,這跟勞資爭議處理越成熟,就有越多勞基法黃牛一樣。但請注意,不管案件真實與否,受害者都是相對情緒弱勢(除非是刻意陷害,但這種例子很少),請同樣避免直接站在自己陣營立場進行攻擊,只要採取希望釐清事實的態度即可,尤其在事實釐清之前更是如此。
- 對於第三者,最建議的就是採取「模擬案件討論」方式,以通案來取代個案,焦點擺在犯罪預防的討論,以制度性討論取代個案介入,因為你實在沒什麼立場去介入個案,那是司法檢調、家人、朋友、雇主、治療人員之類相關人事的工作。我們歡迎民眾關心與雞婆,但不要擺錯焦點,尤其這類案件當事人其實最討厭的就是自己成為焦點(除非別有用心)。
- 身為第三者,本身也都可能是造成他人受傷的加害人,或者成為受害人,總之對整體而言,重點是「預防」。對於預防最重要的態度就是「自己不要變成加害者」,就這點而已,很多人反過來要求「別人不要變加害者」,這其實非常無意義,你憑那一點約束別人?重典造亂世,你要約束什麼?尤其當事件發生的原因來自於誤會或者價值觀差異時,你以為你是誰?自以為你的人際互動界限判斷才是絕對的阿?我們可以討論制度、文化、環境、禮儀……有的沒的,但對人,只要講自己就好了。
對於「疑似加害者」:
- 你可能真的犯錯了,這個錯可能是不小心犯錯、不經意犯錯、你以為你沒犯錯,或者你真的錯了,但老實說,我不知道是那一種,但既然有人覺得不舒服,「禮貌上」表示歉意應不為過,至於是否真的覺得自己有錯,老實說沒那麼重要,真的,反正你至少先擺出姿態來。至於真的反省的,那就恭喜你懂得反省。
- 當然你也可能根本沒錯,但這個沒錯,可能是真的與你無關是被陷害,或者雖然與你無關,但不小心發生、非故意發生、、因為誤會而發生,請注意這段文字描述的事情跟上一段其實有一大半重疊的,所以你至少該表示歉意與遺憾。
- 如果事情到此為止,那就這樣,其實也不用多說,我建議「疑似受者」不要被負面情緒影響,對「疑似加害者」也是同樣建議,在那邊覺得自己委屈其實很無聊,要嗎你出來戰,不然就放下,二選一。
- 如果你反過來覺得自己委屈,自己才是受害者,這也沒問題,因為這種事的確有,而且我說過會越來越多,尤其在現在網路喜歡互砍的狀況下,但總之如果你自覺受到委屈,那就回去看上面有關「疑似受害者」的應對方式。